铜陵市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铜陵市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协会(英文名称:Tongling Association of New Energy, Energy Conservation and Environmental Industries,英文缩写TANEECEI)是由市内专门从事与能源相关的单位、企业、科研院所等成员自愿结成的全市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安徽省铜陵市。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积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维护能源行业与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反映企业愿望和要求,沟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推动会员单位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转变能源发展方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构建安全稳定经济清洁的现代能源产业体系作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铜陵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铜陵市发改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北斗星城C6栋11层。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六条 本组织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转发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市本级社会组织功能型党支部组建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组通﹝2019﹞90号)要求,结合本组织实际,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功能型党组织,功能型党组织任期同社会组织理事会任期一致。本组织党建工作由铜陵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归口管理,接受市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指导。
第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八条 本会配合上级党组织开展党员信息排查,积极引导党员转接组织关系,注重在业务骨干、管理层中发展党员。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按照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六有”标准,加强党组织阵地规范化建设。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十二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新能源和节能环保行业的发展趋势;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三)总结和交流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四)组织、协调新能源和节能环保领域企业的横向及纵向联系与合作,防止行业垄断,促进行业平等竞争;积极反映会员的合理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实施品牌战略,协助政府和企业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六)推进行业实施人才战略工作,协助政府和企业开展“招才引智”工作;
(七)推动行业科技创新工作,开展行业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受行业管理部门或会员单位委托,开展本行业新技术、新产品、工程服务能力等评价、评估、鉴定等活动;
(八)组织进行产业调查、开展行业统计工作,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九)举办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法规、政策、技术 、标准和企业管理等培训班,努力提高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
(十)组织举办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相关展会、研讨会、论坛等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汇编整理有关资料;
(十一)受政府部门和其它有关单位的委托,承办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有关的工作。
上述业务范围概括为:开展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学术研究、信息交流、行业自律、行业协调、行业管理、维护权益、提供服务,协助政府双招双引工作等。
第四章 会员
第十四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五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具有当地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法人营业执照、从事与新能源与环保节能相关,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事业单位和组织;
(二)产品生产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三)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自愿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按时交纳会费;
(四)自愿从事或参与本会业务范围内的一项或几项活动。
第十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简介;
3.产品介绍、检测报告、相关荣誉、质量证件复印件;
(三)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八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
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 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工作报告;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修改本协会会费标准;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 5年召开1次(最长不超过5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 3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六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一)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单位最多不得超过会员的1/3。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协会会员单位;
(二)严格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三)积极参加并配合本会的各项活动,履行理事职责和义务;
(四)在业务领域中具有一定影响和代表性,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协调发展,能够发挥行业示范作用;
(五)能够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六)理事原则上由单位法人代表担任。当单位法人代表不能出任时,可由其指定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九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商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6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三十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二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八)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九)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采取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罢免会长、副会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其他重大事项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2/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 1名,副会长 8 名,秘书长 1 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四十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可连选连任。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四十一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十二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三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四十四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五条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
第四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年龄不超过70周岁。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七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一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七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一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四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五条 本会建立年度检查(报告)制度,年度检查(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六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2年11月15日一届二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