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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铜陵市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点击:78时间:2024-02-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铜陵市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全铜陵市能源行业从业企业自愿加入的行业性组织。协会向会员收取会费是本协会开展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缴纳会费是协会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二条  根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参照相关社团组织的做法,结合本协会的具体情况和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铜陵市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三条  按照《铜陵市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协会会员均须按《办法》规定,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第四条  《办法》经过会员大会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并报送铜陵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章  会费收取标准

第五条  按会员性质,协会收取会员会费标准如下:

(一)一般单位会员: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2000元;

(二)理事单位会员: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10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20000元;

(四)会长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30000元。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员和其他单位及个人可在自愿的前提下,向本协会提供捐赠。

第六条  会费缴纳办法

(一)会员单位应于每年5月底前缴纳会费;

(二)新会员单位,经批准入会后,在一个月内缴纳会费,办理入会手续。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

第七条  按照“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协会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按照《铜陵市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包括保证协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开支、组织开展协会活动提供的经费等。

 

第四章  会费的管理

第八章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市财政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协会的资产。

第九条  协会会费由协会负责财务的部门负责收取和管理,并纳入协会财务预算管理范围,会员初次入会时一次性缴纳一年会费到协会专用账户。

第十条  协会每年向理事会或会员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理事会和会员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和市民政局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章  对协会收取会费不符合《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的,会员单位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2022年5月25日第一届会员大会通过。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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